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豫1725执895号
关于确山县盘龙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驻马店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1725民初35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确山县盘龙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6月18日提起网络查询,经网络查控发现驻马店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84076.5元,本案予以冻结;
二、2019年8月19日。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员对确山县盘龙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立做了终结询问笔录,告知臧立我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情况,臧立不要求法院进行划拨,确山县盘龙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截止2019年8月19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当事人双方经自愿协商于2019年8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前给付确山县盘龙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剩余款项1420076元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前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确山县盘龙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法院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5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驻马店市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方光璞
审判员 张 俊
书记员 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