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洛阳市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9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申请执行人:***,女性,1951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申请执行人:王四化,男性,1982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申请执行人:王丽丽,女性,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辛店镇政府院内(洛宜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安。
本院在执行***、***、王四化、王丽丽与***、洛阳市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洛阳市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