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执327号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商桥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思远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白云、王一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民终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市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一峰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93996.49元。因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故该笔款项扣除执行费72976元,剩余218020.49元予以提存。
三、2020年9月14日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四、2020年9月14日申请人书面提交申请书,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洛阳市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个账户的冻结以及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
五、本案经过四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9月11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我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市商桥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思远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白云、王一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张 蕾
书记员 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