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3260号
原告:洛阳市方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孟津县送庄镇三十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745760047Y。
法定代表人:司胜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峰,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然,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市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高新开发区辛店镇政府院内(洛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350283D。
法定代表人:张玉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国,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奇峰,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俊,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市方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鑫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奇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洛阳市方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洛阳市方远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方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0.00元,由洛阳市方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竟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