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执恢36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MA2B3NNX6D,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滨湖街道泊月湾53幢B座-1。
法定代表人:金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上诉讼代理人:陈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52067-5,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中路801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1号楼A1201室。
法定代表人:殷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惠平,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债权受让人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苏0402执恢3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对被执行人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中路XX室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经商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移送处置权后,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后该不动产于2021年2月3日以6700000元的最高价成交。扣除执行费60900元后,剩余6639100元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拨付。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苏0402执恢36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情况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处置被执行人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中路XX室的不动产,执行到位66391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川川
审 判 员 蔡闻世
审 判 员 徐惜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路朝阳
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