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12执20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武进农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6553581U,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12723520675C,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1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殷辉,女,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武进农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殷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2民初5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5317827元及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殷辉、**名下、坐落在常州市武进区滆湖中路**天润国际花园******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偿1331378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