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与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民终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中路801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1号楼A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住所地常州市竹林北路18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员工。
上诉人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上诉人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星
审判员*仪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