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省武进农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12执3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组织机构代码77320590-5。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武进农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省武进农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7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183578.3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25089984.3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省武进农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足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设定抵押(在本院执行中),无足额银行存款,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