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389号
原告:长沙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路****。
法定代表人:田彦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实,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创新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吴建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沙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长沙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长沙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梦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