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68号
申请人:长沙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路****。
法定代表人:田彦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实,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创新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吴建湘。
申请人长沙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长沙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1301046020220000006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长沙鹏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熊家骏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