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民初3107号之二
原告: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五隆村。
法定代表人:谭济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浩途,男,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505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34元,因原告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13,867元(原告已预交13,867元),由原告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明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农美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