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4072号
原告:湖南锦湘新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湖区同升街道圭白路联盟佳苑6栋2**1608房。
法定代表人:许江文,总经理。
被告: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9号创新大厦15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锦湘新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湘公司)与被告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锦湘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湘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锦湘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建湘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锦湘新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湖南锦湘新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保 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纯
代理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