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1民初6518号
原告:英德市鑫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英德市大站镇浈阳东路北与天佑北路西交汇处1号楼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59CBC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德市大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9号创新大厦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974108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德市鑫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英德市鑫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英德市鑫和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德市鑫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02元,由原告英德市鑫和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