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3572号
原告:**,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9号创新大厦15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建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