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1202民初861号
原告:河池市国投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
法定代表人:黎洪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岸,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思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告:广西亨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蒋才华。
原告河池市国投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亨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原告河池市国投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已经结清涉案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池市国投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原告已预交348),由原告河池市国投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怀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泰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