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池市国投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广西亨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1202民初861号

原告:河池市国投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

法定代表人:黎洪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岸,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思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告:广西亨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蒋才华。

原告河池市国投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亨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原告河池市国投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已经结清涉案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池市国投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原告已预交348),由原告河池市国投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怀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泰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