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117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南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1785C。
法定代表人:莫汉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祖玲,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楚欣,广西和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广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亨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2号南宁万科大厦3栋4栋及地下室五层556号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40077933。
本院在审理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3010.50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广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依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广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3010.5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3010.5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郭全保
书 记 员 廉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