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9民初5272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河**区。
委托代理人:聂雷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副经,住天津市宝坻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田盘胜景总部园区**。
负责人:王维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荣,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职员,住。
委托代理人:***,其他情况同前。
被告: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天天,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京哈公路**侧津冀铁路**侧>
法定代表人:刘继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生,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住所地地,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大道**号iv>
法定代表人:刘凤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水建筑工程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文昌街**号/div>
法定代表人:刘立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满族,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淑兰,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水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玉忠
审 判 员  毛永军
人民陪审员  王玉龙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孟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