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39某某与江苏合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439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合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85914652L,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鹏润花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合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立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胥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