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439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合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85914652L,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鹏润花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合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立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胥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