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大观园森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洞庭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23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观园森态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庆。
被执行人:湖南省洞庭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斌。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观园森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洞庭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经查,申请执行人湖南大观园森态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常德市仲裁委员会(2021)常仲裁字第11号裁决书,本院认为,该裁决书应由被执行人湖南省洞庭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执行,故对申请执行人湖南大观园森态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并终结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南大观园森态园林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沫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倪宏华
书记员滕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