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大观园森态园林有限公司、湖南省洞庭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07执241号
湖南大观园森态园林有限公司、湖南省洞庭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大观园森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洞庭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常德仲裁委员会(2021)常仲裁字第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大观园森态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2月21日,本院从被执行人湖南省洞庭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划银行存款1982590.48元至一案一账户。其中1960605.1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湖南大观园森态园林有限公司,21985.35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