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3民初2729号
原告:**安,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省洞庭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诉被告湖南省洞庭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安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64元,减半收取5282元,由**安负担。
审 判 员 罗 先 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 军
书 记 员 任贻秋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