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鑫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15332号
原告深圳市恒鑫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恒鑫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鑫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恒鑫荣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晓  光
书记员 温子略(兼)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