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民申71号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简称哈尔滨市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东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简称东启公司)、洪志文及一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哈尔滨市政深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4民初3126号及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5民终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市政公司申请再审称哈尔滨市政深圳分公司的设立不合法,该分公司在登记机关设立、变更登记所使用的材料上加盖的哈尔滨市政公司公章系伪造,哈尔滨市政公司并不知道该分公司的设立,但哈尔滨市政公司自向一审法院提交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民强街派出所《受案回执》至今,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已决定对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或有其他进展情况。且哈尔滨市政深圳分公司系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其企业登记信息对外具有公示公信力,该公司自2010年登记以来一直正常经营多年,现并无证据证明相对方***明知或应当知晓哈尔滨市政深圳分公司系使用伪造印章注册设立,故即便该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又因哈尔滨市政深圳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原审判决认为哈尔滨市政公司应对哈尔滨市政深圳分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哈尔滨市政公司认为本案应以另一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亦不能成立。 关于哈尔滨市政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系票据转让而非票据质押以及案涉承兑汇票的签发没有真实交易基础。经查,案涉《质押借款协议》约定,东启公司以其所持有的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向***借款100万元,***委托马鞍山市花山区杰诚钢材经营部(简称杰诚经营部)作为其代理人行使质押权,由东启公司将上述质押汇票背书给杰诚经营部,杰诚经营部行使该票据权利的行为为代理行为。可见,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以案涉承兑汇票质押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明确,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案涉《质押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因合同签订后***向东启公司支付借款,东启公司已将案涉承兑汇票交付并背书给杰诚经营部,原审法院认定***享有该票据权利亦无不当。另,哈尔滨市政公司认为该承兑汇票的签发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哈尔滨市政深圳分公司在一审中亦辩称该汇票系贵州亚威西屋变压器有限公司应当退还给其的预付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哈尔滨市政公司该申请理由不能对抗持票人。据此,原审判决哈尔滨市政公司、哈尔滨市政深圳分公司在票据记载金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哈尔滨市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孔 蓉 审判员 胡邦圣 审判员 吕巍巍
书记员 方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