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郝凤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执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兆麟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吴跃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郝凤亮,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与郝凤亮执行回转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冀执复8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内容为: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执异字第43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执行款820.36万元扣除赔偿款共计524万元、违约金200万元及相关执行费后,多余部分退还申请复议人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发生效力后,郝凤亮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冀09执548号,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4753元。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9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郝凤亮的银行账户、工商信息、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郝凤亮沧州××××东路路支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及时对上述账户内存款4753元进行了冻结、划拨。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2019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郝凤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3.2019年9月16日,委托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郝凤亮财产情况(包括:不动产、对外投资、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周边调查)等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19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郝凤亮进行了再次传唤;
5.2019年10月26日、12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郝凤亮的银行账户、工商信息、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分别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查询,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9年12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进行了电话约谈,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郝凤亮的财产线索;
7.对被执行人郝凤亮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强
审判员 杨敬浩
审判员 高宝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