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3民初1273号
原告:山东大树达孚特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菏东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沂水县昱桦食品厂,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称街道小梨行村。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港,***之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道里区兆憐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玥,黑龙江省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姿,黑龙江省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留仙大道彩悦大厦6楼612。
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东大树达孚特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昱桦食品厂、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3年3月16日,原告山东大树达孚特膳食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大树达孚特膳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靳 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