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永安市燕北抚沟街65-1号,组织机构代码:68088131-4。
法定代表人:张映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清市,现住永安市。
申请执行人***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4民终1870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14212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6613元和诉讼费1759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以手机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实际履行。
二、经核实申请执行人补充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与永安市瑞祥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481执3010号中,于2018年8月21日向永安安然燃气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扣留该案被执行人永安市瑞祥物流有限公司的分红款,暂无法执行。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对发现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委托福清市人民法院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在该公司投保的保险的现金价值。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在另案执行期间到被执行人在永安市燕江中路936号7幢102室住处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止至2022年5月24日,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以当面约谈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能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兴 会
审判员 许 冬 生
审判员 郑 世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敏(代)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