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43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诚上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张映景,该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安市宏宇塑料制品厂,,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大溪路**
经营者:黄章宇,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再审申请人***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安市宏宇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宏宇塑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卓锦公司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4民终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卓锦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恩强
审判员 黄 曦
审判员 郑 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