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执1522号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宏宇塑料制品厂,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大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YMJQ76U。
经营者:黄章宇,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执行人:***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抚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08813148。
法定代表人:张映景,该公司总经理。
永安市宏宇塑料制品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4民终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逾期工程损失费392200.72元、司法鉴定费313674元,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9419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45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短信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报告财产,但未实际履行。
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永安市城区××路××号××层××号××层店面,经一、二拍卖,均流拍。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永安市XX街X-1号房屋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故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1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705874.72元未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以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附件卓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宏宇塑料制品厂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韶勇
审判员 许冬生
审判员 王伟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执行员 杨智辉
书记员 王慧丹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