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时硕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55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时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时硕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书记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