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9531号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首威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鸣泉村726号。
经营者:***,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路5号临4幢-1035。
法定代表人:黄彬。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首威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首威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方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