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7776号
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特兴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路5号临4幢-1035。
法定代表人:黄彬。
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即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方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