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4913号
原告:上***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源,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彬。
原告上***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缴纳诉讼费前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