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楷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3662号之一 原告:河北楷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楷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楷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北楷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晔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