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1民初255号之一
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南镇中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蒋剑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贝,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鹤池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钟再兴,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7元,减半收取2518.5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浙江丰扬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林必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金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