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执5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鹤池路**,组织机构代码:25548553X。

法定代表人:钟再兴。

被执行人***,男,1964年08月19日出生,住,住所地温岭市/div>

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1081民初29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8978.63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费7534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的存款30320元,支付执行费7534元,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22786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温岭市××乡××村【不动产权证号:温集用(1993)第252077号】的不动产,因属于集体土地,目前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车牌号为浙JE××××、浙J8××××的车辆,但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81执55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钟志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梁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