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3民初877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4日生,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哈尔滨好运来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贸滨江新城一期1区11号楼14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好运来窗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区,故松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欠款,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黑龙江省,故肇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移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