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3037号
原告:上海首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永靖路******。
法定代表人:葛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经济开发区中都大街**>
法定代表人:姜忠军。
原告上海首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现原告上海首恒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首恒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首恒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丹凌
书 记 员 许祎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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