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龙裕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3执39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经济开发区中都大街935号。
法定代表人:姜忠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龙裕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南小景福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周晨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龙裕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黑10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龙裕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3、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对公银行账户、保证金账户。
4、实现债权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863457.57元及孳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黑1003执3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星源
审判员  初长青
审判员  钱 怡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尚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