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再521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4月29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福山,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嵩山路高科技开发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锋,黑龙江龙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复查[2016]2300000014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7)黑民抗5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再审期间撤回申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申诉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冯 涛
审判员 娄威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