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12执247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嵩山路高科技开发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中国,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隋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