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2执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123、125号。
主要负责人:李连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27号B座401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汽车园南路1号631。
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志君,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执行人:赵素香,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孙志君、赵素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6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津执协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座落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以东东四道以南皇冠广场用于抵押的房产。因以上查封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未表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吉成
审判员  付平平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靳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