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6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
主要负责人:李连兴,该行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汽车园南路**631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志君,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赵素香,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孙志君、赵素香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06执16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坤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伊德普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