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2执6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路**号。
负责人:张彦,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大街**号**座**室>
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路**号**滨海快捷酒店**室v>
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汽车园**路**号**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志君,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执行人:赵素香,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蓟县迎宾大街**号办公楼**层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孙志君、赵素香、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正进行案外和解,此间申请人暂撤回执行申请,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津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中华
审判员  戴建勇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