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2执恢13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
负责人:张彦,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路**2-1-101滨海快捷酒店**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汽车园南路**631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志君,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执行人:赵素香,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孙志君、赵素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进行了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吉成
审判员  付平平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靳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