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民终48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大街**号**座**室。
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翔,男,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女,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河**大街**号号。
主要负责人:李连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超,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天,男,该支行员工。
原审被告: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汽车园**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董事长。
原审被告:孙志君,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蓟县。
原审被告:赵素香,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蓟县。
上诉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原审被告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孙志君、赵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荣荣
代理审判员  赵 盈
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同顺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