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6民初1726号
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123、125号。
主要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超,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27号B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汽车园南路1号63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
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71697.4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以其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71697.4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