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终6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27号B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翔,男,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55号-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翔,男,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16号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翔,男,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西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大道南侧***(公建一)102、201。
法定代表人:马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路11号2-1-101滨海快捷假日酒店6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西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炜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欣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