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1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西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马群,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蓟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西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圣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津0111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欠款6307976.96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月1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裁定指定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