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执协1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123、125号。
主要负责人:***,该行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27号B座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汽车园南路1号6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圣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圣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统一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请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6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红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解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