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润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哈尔滨润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沧州市贵圆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执197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润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沧州市贵圆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润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市贵圆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2)吉0102民初734号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沧州市贵圆高速路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97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岩
审判员  曲 刚
审判员  于卓识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梦琦